是指能源环境负荷低减税制,为适应日本国内能源环境及能源需求构造改革,要在供需两方面 ,减少能源产物CO2的再排出,加速再生能源导入的设备投资,根据此观点,成平成23年設的税制改正中设立此税制。
是指能源环境负荷低减税制,为适应日本国内能源环境及能源需求构造改革,要在供需两方面 ,减少能源产物CO2的再排出,加速再生能源导入的设备投资,根据此观点,成平成23年設的税制改正中设立此税制。
经固定价格购买制度设备认定的10Kw以上 的设备
提出蓝色申请书的个人及法人
对象者取得对象设备,并且,在1年以内投入使用时,
可选择以下任一税制优待措施。
企业法人没有任何问题,
但个人由卖电所得是否属于该事业,是由该卖电是否被社会通用概念上的事业所承认而判断。
作为判断标准,
进行以下等一定的管理时,一般可被认作事业所得。
但是否适用仍会有个别案例差异,详情请咨询所属税务署。
(注)若在自己所有的建筑物上设置设备,但没有进行一定的管理则不所属。
平成28年3月31日止(即时偿还到平成27年3月31日止)